繼承V.S贈與


壹、父親繼承給兒子

房地合一稅在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105/1/1是適用舊制不用繳"房地合一稅",但這又有什麼問題呢?

假設今天父親在104/12/31死亡繼承給兒子,但是"繼承日"是105/1/1這樣稅制是不是差很多,才差一天就差這麼多。後來政府發現這個問題就把這"繼承人的時間點"改成這被繼承人(父親)"取得不動產的日期",被繼承人(父親)取得這塊土地只要是在105/1/1前,這樣就不用因為繼承日差一天就會出現這樣的窘境。
不合理的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9Mqd0Skh6I
 

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財政部在104年8月19日發布解釋令1,指出只要是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所取得的房地,未來繼承人出售都不課徵房地合一稅。換言之,只有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繼承人出售時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解決了上述不合理的現象。

104/8/19法規擬定如下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971


 

貳、夫妻間的贈與

 

舊制:以贈與的時間點算起

今天陳先生在104/12/12購入房子,那陳先生想在107/6/12贈與給他的老婆,此時老婆要在這時候出售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嗎?

要喔,而且適用於房地合一稅1.0,因此從107/6/12開始算起1年內賣出就要課45%的房地合一稅。

新制:以取得日算起

試問1:今天陳先生在104/12/12購入房子,那陳先生想在107/6/12贈與給他的老婆,此時老婆要在這時候出售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嗎?不用喔,陳先生贈與給妻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要賣這間房子就是用先生取得這間房子的時間來賣。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如買賣):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意思是說夫妻之間贈與,不管贈與給誰拿出來賣,時間會從一開始取得房屋的時間,開始計算,而不會從贈與的那個時間點計算。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在下面網址▼

參考網址1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d6b3d132724b65be3dc08c5b8dea68

參考網址2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346

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之原則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971

房地合一稅的稅制如下

https://housemen.pixnet.net/blog/post/40091440-%E6%88%BF%E5%B1%8B%E6%AD%B7%E5%8F%B2%E6%BC%94%E9%80%B2(%E4%B8%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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